树立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专题宣传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1、主导型案件:
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犯罪分子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进行非法集资;
犯罪分子向消费者出具假保单进行非法集资。
2、参与型案件的特点:
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收益率,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进行非法集资;
保险从业人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3、被利用型案件的特点:
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
不法机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
不法机构伪造保险协议,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进行非法集资;
部分机构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危害性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
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四、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五、非法集资的两大主要罪名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六、参与非法集资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