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之“过个幸福年”
新春佳节是辞旧迎新、阖家团圆的幸福时刻,但也是非法集资的高发频发时段。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金融创新的旗号招摇撞骗,通过互联网平台骗钱圈钱,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不断增强。保护个人财产安全,我们需要了解这些知识。
一、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1.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
2.在宣传上一掷千金,通过聘请明星、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3.想方设法套取公众口袋里的钱;
4.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
二、非法集资常见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
一看企业营业执照。
二看宣传内容是否靠谱。
三看有没有实体项目。
四看参与集资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
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客观情况。
三思自身抗风险能力如何。
【等一夜】
在决定投资之前再等一夜,避免头脑发热。
五、风险提示
春节假期,各地返乡群众相对集中,人员聚集多、资金持有量大、消费活跃,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对象。
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树立正确投资理念,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被高息诱惑冲昏头脑。
同时要多关注、关心家人,看看老人是否热衷保健品,看看亲戚有没有利用聚会宣传虚假理财产品,看看新入职的孩子职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遇到非法集资应及时举报。只有多看多想,不贪不信,才能守住钱袋子,过好幸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