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改增”告客户通知书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改增”告客户通知书
尊敬的客户(投保人):
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颁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现有的营业税制度将从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金融保险业将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中荷人寿”)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无法再开具营业税发票。为便于我司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若您的保险合同于2016年5月1日前已生效,中荷人寿在2016年5月1日前为您开具营业税发票;若未开具营业税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政策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荷人寿对需要开具发票的投保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贵公司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信息表》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一并提交至中荷人寿联系人或者中荷人寿网点。
若您无需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需提供上述文件及信息。若您未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届时请按照要求补齐相关文件及信息即可。
三、由于增值税开票系统设置及增值税发票领购需要一定时间,我司在2016年5月初可能无法为您立即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续待开票系统设置完成后,我司可根据保单信息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此公告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6年4月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信息表
客户编号(中荷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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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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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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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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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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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户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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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频率: | □ 按月 □ 按季 □ 需要时 | ||
取票方式 |
1.自取□, 取票地点: 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2.到付邮寄□, 邮寄地址: 收件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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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事项: | □首次开票 □开票信息变更 | ||
(公司公章盖章处)
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
填表说明:
1. 该表格用于客户在中荷人寿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变更客户开票信息时填报。若变更信息涉及相关证件资料的更新,客户填写此表同时需重新提供对应的证件资料。例如,纳税人资质更新为一般纳税人后,企业需补充提供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文件。
2.“客户编号”客户无需填写,由我司相应的业务人员采集填写。
3.“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址”指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及地址。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税税务登记证号)”指“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的号码或尚未“三证合一”的国税税务登记证上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
5. 电话号码为客户常用的有效的联系上电话。
6.“基本户开户行及账号”应与在国家税务局登记的信息一致。
7. 请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者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
8. 您在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信息表》时,若取票方式是自取的,取票时务必携带信息表中联系人的身份证原件;若取票人与联系人不一致时,务必携带取票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单位委托书(委托书上要注明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1: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
若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贵公司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信息表》与下列文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一并提交: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实现三证合一后统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文件(以下资料三选一):
(1)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盖章页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的复印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的复印件;
(3)税局网站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截屏复印件;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